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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2-12-08 11:54:49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纵深发展,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诉讼模式逐步得到认可,实质性公平正义的审判理念成为主流。作为证据之王——司法鉴定意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诉讼活动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受到当事人及律师的高度重视,逐渐成为胜负争夺的主要战场之一,鉴定案件随之逐年增多。较多鉴定案件需经多次补充鉴材、多次提出异议、多次听证方能定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锱铢必较,直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选择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如何选择鉴定机构,成为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这是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客观的源头和关键因素。

            近年来,最高法院为满足诉讼活动对鉴定机构种类和数量的需求,打破信息壁垒,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平台,将全国符合基本条件的一万八千家鉴定机构纳入平台管理,数量种类繁多的鉴定机构走进各级法院和当事人视野,大量鉴定案件打开电脑几分钟就能找到相应鉴定机构,极大便利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支撑了当事人合理诉求的提出。但是,目前没有统一规范适用的选择机构程序,造成各级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各有优点,也各有漏洞,当事人多有歧义。

            首先是选择什么样的机构问题,技术干警在平台上只能看到该机构的基本情况,能力和人员情况不能掌握,能否胜任本案鉴定工作没有把握,盲目委托容易造成退案、超期和重大瑕疵的风险,影响诉讼活动的有序开展。其次是如何选择机构问题。随机选择需要确定机构范围,将平台所有相关机构纳入候选范围,大概率选定偏远地区机构,差旅费甚至超过鉴定费,增加当事人负担,可操作性不强。机构范围缩小至本省,距离问题、疫情问题、能力问题同样阻碍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机构范围缩小至本地区,则存在地域保护、利益绑定的风险。从平台挑选几家机构作为候选,是一种通行做法,实践中,因当事人对机构情况不了解,对鉴定程序不了解,只得被动认可承办人推荐机构。承办人权力扩张,一旦立场不坚定,势必成为机构围猎对象,腐败现象随之产生。因而选择机构问题直接关系最高法院制定审鉴分离制度、建立机构平台的初衷,直接影响司法鉴定环境的风清气正、公平公正。

            本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当事人推荐法,各方当事人各推荐三家机构作为备选,进行随机摇号。虽可以有效消除腐败风险,但依然无法解决机构能力素质问题,配合度不高问题,造成退案多、费用高、案件超期、当事人异议增加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综合以上问题和工作实践,经过调研和思考,为科学、廉洁、便捷的选择鉴定机构,提出以下思路和建议。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高精尖”。司法鉴定作为最高级别鉴定,涉及当事人利益和司法权威,理应对接“高精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活动直接关系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实现,是依法治国体系的重要分支,必须具备较强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因而不是每一家鉴定机构都能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承揽法院鉴定业务、接受法院委托的应该是行业内实力强、配合度高、廉洁规范的鉴定机构,也只有这样的机构才能出具说理详实、结论明确、各方信服的高质量鉴定意见。最高法院搭建了机构平台,丰富了选择,下一步各级各地法院需要去伪存真、去粗存精,挑选优质的机构为本辖区案件服务,经过大浪淘沙、充分竞争,让优质的更优质,让不良不强的退出司法鉴定平台。

            二、建议建立机构分级制度。法院和当事人都希望选择最强的鉴定机构,以保证鉴定质量。如果全国法院都委托个别机构,势必造成机构受案超量,无法按期完成工作。目前这一问题就较为突出,委托国内知名机构的案件普遍存在超期现象。为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建议建立鉴定机构分级指导制度,最高、省、市三级法院分别指导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工作,对各级别受案较多的机构根据能力、人员合理确定年度受案数量,合理分配到下级法院,并根据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分配下一年度受案数。提前完成的机构可申请动态调整。通过控数量保质量保进度,保证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三、建议建立复议审查机制。现行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法官可决定是否采信。实践中,法官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否定鉴定意见没信心,没依据,瑕疵不明

        显的只得采信,鉴定质量问题造成当事人上诉上访的事件时有发生。另外否定鉴定意见缺乏法定渠道,重新鉴定影响审理时限,也影响法官不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心。建议制定鉴定意见复议审查制度,将鉴定复议审查权交由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赋予审查结论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明确专家审查费用金额和分配比例,倒逼鉴定机构科学严谨的开展鉴定工作,也可起到引导当事人慎重提起鉴定复议的作用。

            四、建议施行名册制度。最高法院鉴定机构平台上机构众多,各级法院不能全部了解,随机海选,试错成本较高。比如,不接受委托,重新委托浪费时间;收费较高,当事人负担不起;鉴定周期较长,当事人不满意,法院被动。既然鉴定机构进入鉴定机构平台,就是自愿接受法院的监督,就应配合法院工作,建立名册就是强化法院主动权、主导权的有效方法。高院和中级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分布和分类,以及案件数量,考察实力强、配合度高的相应机构纳入名册,可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高精尖,可以对名册机构有效管理,推动鉴定工作有序开展。以往,各地名册内机构较少,名册制度可能造成利益联结,随着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司法鉴定环境持续好转,科学制订名册,规范鉴定的时机已经成熟。谁制订名册谁承担鉴定机构出现问题的关联责任,能够有效提高名册制订的严肃性。根据辖区案件数量确定相应机构数量,可以提高入册机构的积极性。名册内机构数量一旦确定,退出和进入数量相等,可以避免机构争揽业务的乱象。对名册机构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可以有效实行强制淘汰机制。最重要的是,有了名册,随机选择机构就具备现实可操作性,避免技术承办人自行确定选择范围。中级法院目前自身案件较少,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名册的管理上,放在为辖区案件提供优质机构上,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名册制订单位作为机构利益的直接关联人、唯一关联人,监督对象明确,更便于监督,抓住这个关键少数,整个司法鉴定体系将实现科学严谨、风清气正。

            五、建议统一规范选择机构办法。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案件数量较少,在此不再赘述。目前法院大量案件集中在法医、物证、会计审计、评估、工程和质量鉴定,这些类别鉴定机构数量较多,可以保证名册内机构数量,实现充分随机。名册内机构都是经过法院考察,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对应,因而不应厚此薄彼,应该统一选用。每个鉴定机构分配案件数量名额,用完不再参加随机选择,争抢案源现象将有效遏制。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将名册内对应机构全部纳入候选,进行摇号,本次选中机构不再参加下次选择,避免长期使用一家鉴定机构,实现名册机构均衡受案。有了统一适用的选择机构规则,机构将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高质量完成鉴定工作,维护机构信誉,保住入册资格,避免末位强制淘汰上。同时,也可避免当事人对选择机构程序起争议提异议,产生合理怀疑。案件承办人将节省较多时间,将精力投入到其它工作上,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发展。

            司法技术部门是法院司法鉴定的直接责任人,理应掌握司法鉴定工作的主导权,也只有有效发挥主导和监督,才能保证鉴定意见质量,保证办案效率。我们不能保证所有平台机构都能配合法院工作,都具备高质高效完成法院委托的能力,因而,在选择机构工作上应慎之又慎,这是技术工作职能决定的,也是推动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发展的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余 嵩    

        文章出处: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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