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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博民许初字第00127号
        原告乔大丑,又名乔闺女,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月山镇乔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四,任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大丑与被告月山镇乔村村民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琳琳
        审判员  司学敏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仝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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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