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方城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出具工作的规定
为深入推进县法院“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便捷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承办人要按照审判管理要求,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认真填写裁判文书送达、确认生效等信息,确保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及时生成,以备当事人、一审法院或相关部门查询、使用。
第二条 裁判文书送达及生效信息的录入、确认情况,纳入审判管理考评范围,由审管处进行统计、通报。因录入或确认相关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导致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无法出具或错误出具的,在绩效考评中应按照重大信息错误扣减承办人相应绩效分值。
第三条 县法院在办理执行、再审等立案工作时,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本院制作裁判文书的生效证明,由立案人员通过内网系统查询、确认。
第四条 二审裁判文书生效情况,由一审法院立案人员向中院查询。中院立案庭应明确专人负责,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文书生效情况并将信息推送至一审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出。
裁判文书未生效的,受理人员先录入相关信息,待生效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六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提交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托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七条 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第八条 原生效裁判已被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不予出具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判决维持或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九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立案庭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院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应用步伐,优化管理流程,尽快实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推送、自助打印等服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