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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方城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出具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0 17:58:48


        方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方城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出具工作的规定

           为深入推进县法院“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便捷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案件承办人要按照审判管理要求,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认真填写裁判文书送达、确认生效等信息,确保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及时生成,以备当事人、一审法院或相关部门查询、使用。

        第二条 裁判文书送达及生效信息的录入、确认情况,纳入审判管理考评范围,由审管处进行统计、通报。因录入或确认相关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导致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无法出具或错误出具的,在绩效考评中应按照重大信息错误扣减承办人相应绩效分值。

        第三条 县法院在办理执行、再审等立案工作时,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本院制作裁判文书的生效证明,由立案人员通过内网系统查询、确认。

        第四条 二审裁判文书生效情况,由一审法院立案人员向中院查询。中院立案庭应明确专人负责,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文书生效情况并将信息推送至一审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因其他原因需要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出。

        裁判文书未生效的,受理人员先录入相关信息,待生效后通知当事人领取。

        第六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应提交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托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第七条  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抗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全部送达。

        第八条 原生效裁判已被再审改判或被撤销的,不予出具原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原生效裁判被再审判决维持或改判的,出具再审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九条 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由立案庭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本院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应用步伐,优化管理流程,尽快实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自动推送、自助打印等服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12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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