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邱某与姬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20-03-10 16:55:24


        案情摘要: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2月1日在凤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婚生女均由被告抚养,后原告以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本院经审理,虽原被告双方两婚生女年纪尚小,但依据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客观实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有能力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离婚后,被告与其母亲共同抚养大女儿,二女儿则由其姐姐帮助照看。至此,原告认为被告不具备抚养两个女儿的能力,属于情事变更,故其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其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女儿,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抚养权归其所有,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变更两婚生女的抚养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未发生情事变更的情况下,主张变更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方式,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推荐意见:

            该案系一起离婚后抚养权纠纷案案件,案件主程序合法规范,事实清楚明了,判决公正准确。体现了当代法官办案的高素质,值得推荐。

        一、案件办理的背景特殊

           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两个婚生女儿均由被告抚养。数月后,女方以男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女方庭前多次来法庭表达诉求,情绪激动。女方称,其与两个女儿感情深厚,且其因两次剖腹产导致再次生育困难。如办理不妥,可能引发信访案件。

        二、庭审过程严谨流畅

           法官通过诉辩式庭审方式熟练驾驭全程,通过充分的质证,还原案件事实。对于被告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当事人已心知肚明。庭审节奏流畅,公开透明,体现了法院办案的公正与严谨。

        三、判决结果不偏不倚

           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不能达成调解意见。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法官认为,原、被告的大女儿由被告及其母亲照顾生活起居,二女儿由被告姐姐帮助照看,家人之间相互扶持,为抚养和教育两个孩子提供了充足的人力保障,并且和谐的家庭氛围也能让孩子充分享受来自家庭的温暖,最大程度减轻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从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并非如原告所称,被告无力照顾抚养两个女儿。故原告邱莹莹据此主张被告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缺乏事实依据。裁判文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明裁判理由,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心服口服,均未上诉。公正的判决不但可定纷止争,也起到了释法普法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郭超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