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执行局集中学习法律活动记录

        发布时间:2015-09-22 15:53:22


            时间:7月23日

            地点:执行局综合办公室

            内容:学习《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条文

            参加人员:董利杰、张治国、刘同顺、雷恒军、张俊龙、杨志华、陈志强、杜建伟、李永祥、田真真

            主持人:赵进勇

            赵:“执行难”,难就难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线索和可执行财产难寻,同时,由于整个社会对整治“老赖”行为缺乏更直接有效的震慑手段,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所幸的是,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等法律文件,为我们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今天,结合着即将开展的打击老赖专项新闻宣传周活动,我们大家一起来学习了解下《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条文,请大家积极谈下自己的看法想法。

            董(1组组长):《若干规定》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即曝光“老赖”,对于这块儿我有关注相关方面的做法报道。当下互联网思维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在更新和拓宽着我们的执行工作思路。有的法院曝光“老赖”已经呈现出了制度化、多样化等特点,比如在官方微博、微信平台上设立“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在当地报纸、电视重要位置、重要时段曝光“老赖”名单等,这对习惯了对法院执行要求充耳不闻的“老赖”们,逐渐成为唤醒“老赖”耳朵的最强音:有些“躲猫猫式”的疑难案件在热心网友的协助下甚至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些“老赖”主动来法院还钱,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有些向来注重“脸面”的赖账者在党委政府机关脸面尽失。

            张(2组组长):看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和我的一个执行思路不谋而合,对于“宁可拘留也不给钱”的赖账行为,法院应当联合公安、检察机关等,依法追究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通过构建执行联动震慑机制,对“顽固不化”的赖账者展开凌厉攻势,一是从增派人员抓好执行案件信息录入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入手,通过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公众不管在哪儿都能一键查询到任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二是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让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们在融资、日常消费、财产转让、出入境等各个方面都受到限制,具体来说可向银行发出放贷、办卡风险提示函,建议银行在发放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时,登录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对尚有未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审慎发放贷款。

            刘(3组组长):治国提到的执行联动机制确实很好,这改变了传统执行方式过于粗放和机械,牵涉面宽,耗费精力多,难以达到执行目的,且常常造成其他负面影响,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的局面。近些年来,我们执行局开展了两三次涉党政机关的专项积案清理活动,我的一个感触是:在申请执行人眼里,这部分是群众意见最大,也是让所有人最无奈的“特殊群体”。那么,我们执行干警就无所作为了吗?我想未必,办法就是“主动作为”。针对农村逐渐增多的易造成信访的行政诉讼案件,结合可能引发官民矛盾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应当与乡镇共享案件信息通报机制,通过每季向各乡镇推介典型案例的方式,为基层行政诉讼案件点明案件矛盾焦点、提出化解之法,为各乡镇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基层矛盾,在源头上避免执行难奠定基础。还有,法院可每周定期向县班子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发布审判执行动态;邀请县局委一把手和乡镇一把手到法院观摩行政案件的庭审等公开形式促进沟通互信。

            田(内勤):《若干规定》等的颁布实施,有诸多制度优势,比如提高了失信成本,增大赖账负担。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前,一些失信被执行人会让法院执行庭的干警感到无可奈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具体情节上构不成或者对于执行干警而言成本太高;要求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难以办到。但是,《若干规定》出台后,一是失信人在名誉上被实实在在地贬低,欠债不还钱的负面评价随之蜂拥而至;二是赖账者凭借赖得金钱进行挥霍的自由被限制,消费自由一旦被限制,金钱很大意义上则蜕变为了一个符号;三是通过交易对手的审慎调查或者信用系统的自动提示,黑名单会阻止被执行人得到大量的交易机会,失信企业家的生存空间被挤压。

            赵:大家讲的很不错,尤其还结合了咱们自己的执行工作实际。那我来个最后总结:《若干规定》实质上就是法院系统的一种信用惩戒制度,从法院自身的执行工作来看,《若干规定》旨在促进执行,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即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由此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到促进执行的效果。从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来看,《若干规定》有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确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社会公众诚信意识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所实施的重要举措。此次集中学习就到这吧,大家的法律业务学习可不能放松啊!

        责任编辑:李娜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516814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