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法院干警的文明素养,提升服务质量,推动法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此规范。
第一节 服务规范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待人接物要讲文明讲礼貌,做到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态度诚恳、用语文明。
第二条 接待来院办事人员要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问一声您好、让一个座位、给一个答复、道一声再见”。对所办事宜,要迅速办理,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准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
第三条 大门门卫、大厅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热情接待来客、来访人员,认真询问、登记,不得态度傲慢、粗暴、漫不经心。
第四条 与人交谈时,应热情、谦虚、有礼、耐心,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要文雅,不要说粗话、脏话。
第五条 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礼貌用语、态度谦和;通话内容简明扼要,对重要事务做好记录。
第六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坚持能立即办的马上就办,不能立即办的要给一个办理的合理期限,不推诿扯皮、刁钻为难、贻误时机;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节 仪表规范
第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仪表要和政法干警、国家公务员身份相符,做到端庄、得体、整洁、大方。
第八条 着制服要按照有关着装规定,严格警容风纪;着便装要庄重得体、洁净整齐。
第九条 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穿背心、短裤、拖鞋。
第十条 男士不准留胡须和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
第十一条 行为举止要文明、稳重、大方、优雅。
第十二条 办公室内,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要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十三条 在办公室与他人在一起参加会议或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剪指甲、脱鞋袜等。
第三节 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敬老爱幼,家庭和睦,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 同事之间要真诚相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
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友爱。
第十六条 在办公区内,不要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十七条 外出时,要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按秩序上下,要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伤、病、残和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在运动、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维护良好秩序。
第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物,做到不侵占、不损坏。当发现他人有侵害行为时,要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当公共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时,要挺身而出积极抢救。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要积极救助。
第四节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