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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

          发布时间:2018-06-19 08:23:39


            [案情简介]

            2012年,朱树民与妻子顾某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由于顾某坚持不离,双方没能办理离婚手续,便开始分居。

            2013年,朱树民认识宋某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自此之后朱树民更少回家,偶尔回家一趟也只是看看孩子。朱树民与宋某在淇县县城租房居住,二人于2015年5月生育一子。

            2016年,朱树民和宋某搬到了淇县某小区居住至今。顾某看着家里的共同财产一点点流向宋某手里,被迫将朱树民告至淇县公安局。

            [调查与处理]

            2017年5月,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树民涉嫌重婚罪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淇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淇县人民法院认为,朱树民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在没有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社会上与他人以夫妻身份出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朱树民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朱树民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淇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朱树民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朱树民不构成重婚罪。朱树民与妻子顾某之间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朱树民与宋某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所以朱树民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树民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朱树民与宋某之间虽未办理结婚证,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已经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典型意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持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事实婚姻也可构成重婚罪。

            在本案中,朱树民在与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宋某生活在一起。二人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结婚仪式,但经侦查机关调查,朱树民与宋某长期生活在一起,先后在淇县的租赁房及一小区内居住生活,并于2015年5月共同生育一子,且在宋某生育子女的时候,朱树民以丈夫名义签字,在其孩子办满月酒时邀请亲戚朋友前去庆贺。这些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都足以证明朱树民与宋某在社会上以夫妻名义身份出现,是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向社会的公开昭示,因此朱树民构成重婚罪。

        责任编辑:申相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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