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民初字第1046号
原告马桂业,男,1974年8月出生。
被告牛新清,男,1967年4月出生。
被告牛路路,男,1989年2月出生。
被告康软利,女,1987年6月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业与被告牛路路、康软利、牛新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业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桂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桂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桂业负担。
审判员 段绍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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