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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的转款,能否认定为借款?

          发布时间:2022-04-15 15:48:00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钱财来往比较常见,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转账时很少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字据更是少之又少。分手后,由此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浚县法院亦审理了这样一起昔日恋人因分手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某与张某系父子关系,孙某某与张某曾系恋爱关系,在孙某某与张某恋爱期间,孙某某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张某、张某某账户转账221笔合计金额647685.21元。张某某也通过其名下账户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孙某某转款191笔合计金额为340481.81元。孙某某曾于2021年4月25日按不当得利起诉张某、张某某返还其现金201849元,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孙某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不论从双方转款的次数,还是从孙某某两次起诉数额的不同来看,其行为都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孙某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则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义务的实际履行等)的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孙某某仅以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相互转款的数字差额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男女恋爱期间一定要保持理智的头脑,如涉及经济往来,最好是留有字据或对钱款的性质予以明确,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苏之丽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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