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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获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文仲胜。

        被告郑好保。

        被告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仲胜诉被告郑好保、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仲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仲胜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仲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荣志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晓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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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