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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山县人民法院 “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04 17:35: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效,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切实解决民营企业“急难愁盼”的司法领域突出问题,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光山县人民法院围绕立案、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一、畅通涉企诉讼绿色通道

        在诉讼服务中心开通“涉民营企业纠纷绿色通道”,确保涉民营企业纠纷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严格落实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要求,全面推行自助立案、跨域立案、风险评估,强化诉讼服务指引,提高市场主体参与诉讼的便利度。大力推进网上立案,对涉企案件实行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实现民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申请立案“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

        责任部门:立案庭一团队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

        二、加大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力度

        加强与工商联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沟通联动,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动在线多元调解,促进调解快捷、便利。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涉重点工程案件、涉民生案件等,加大调解、协调力度,促进纠纷及时化解。强化调解实际效果,增强自动履行率,切实促进“案结事了”。

        责任部门:立案庭一团队、民事审判各团队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

        三、依法适用诉讼费缓减免措施

        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的缓、减、免手续,对确因疫情或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准许其减交缓交诉讼费。对于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管理人为收回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缓交诉讼费用。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优化退费流程,做到“应退尽退、文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退清”。

        责任部门:立案庭一团队、装备科、民事审判各团队、基层人民法庭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

        四、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原则,全面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类纠纷案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护守约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实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类纠纷案件,加强对收取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变相突破利率红线行为的甄别,对变相收取高息或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不予支持。推进金融案件审判等机制改革,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新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应对、裁判指引,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团难的民营企业不抽贷、压贷,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各团队、基层人民法庭

        完成时限:长期

        五、加强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保护

        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民管企业正常经营提供安全稳定生产环境。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定程序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处理。统一刑事申诉审查标准和尺度,依法纠正涉企错案,健全涉企错案甄别纠正机制。

        责任部门:刑事审判各团队

        完成时限:长期

        六、严厉惩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

        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动,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案件工作机制,加大对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穿透式审査力度。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于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逾期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各审判业务团队

        完成时限:长期

        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市场管理、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涉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强立案释法,避免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立案后,涉及民事争议的,加强民行交叉问题研究,促进争议一次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对涉及“放管服”改革或招商引资类行政协议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强府院联动,建立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妥善化解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群体性重大复杂案件。严格依法裁判,监督行政机关诚信履职、依法履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确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依规补偿赔偿到位。

        责任部门:综合审判庭

        完成时限:长期

        八、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完善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强化罚金刑的适用,对以盗窃、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责任部门:刑事审判各团队

        完成时限:长期

        九、强化涉企案件审判全流程监管

        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涉企案件予以标注,与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管平台对接,院庭长加强流程节点监测管控,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通过主动承办、旁听庭审、提交法官会议研究、提交审委会讨论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聚焦案件移送、排期开庭、评议讨论、文书制作、送达结案、期限变更等关健节点,努力压缩案件审理时限,促进审判全流程加速。对重大涉企案件由院领导挂牌督办。对超期未结案件分类督促评查,实行超长期未结案件审委会调度督办、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同步监督制度。加大案件评查力度,对在案件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责任部门:审管办、纪检组、监察室

        完成时限:长期

        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加强破产审判职能,牢固树立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市场主体退出和拯救的司法职责。规范破产案件受理,积极推动建立执转破案件受理机制,健全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切实强化府院联动,严格规范管理人行为,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和破产清偿率。强化破产拯救理念,对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灵活运用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人、预重整等模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产能升级,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责任部门:民二庭二团队

        完成时限:长期

        十一、合力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

        持续开展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逐案攻坚、逐案销号。通过统筹采取线上线下财产查控措施压缩查控财产时长,加强财产处置环节监管,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优势,加快财产变价流程,降低变价成本,帮助债权人及时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跨区域、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关联案件,集中力量、加强协调、统一调度,提升执行效果。坚决杜绝未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或强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方式报结、严禁不符合终结条件案件终结执行,提升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和实际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胜诉企业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十二、涉企案件善意文明执行

        坚持加大执行力度与采取善意、文明强制措施并重,严格财产保全举证责任,坚决防止滥用诉前保全措施。严格依法区分被执行人财产和案外人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依法合理运用执行强制措施。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开展涉企涉民生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对被执行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尽量“活封”、“活扣”,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企业继续合理使用被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恢复企业信用,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责任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十三、加大律师调查令适用力度

        全面落实律师调査令制度,对于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发出调查令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三日内签发调查令,紧急情况的,一日内签发。申请执行人有多起案件的,可以委托一名律师持律师调査令调查财产线索,也可以授权律师使用一个调查令调查相关多起案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可以申请律师调査令调査财产线索,未释明的,不得终本结案。

        责任部门:各审判、执行业务团队

        完成时限:即日起开始落实

        十四、畅通涉企案件信访处理渠道

        我院各部门、团队要切实提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万人助万企”活动要求,关注当前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合理诉求,落实涉企案件初信初访责任制,找准问题及时解决。完善涉诉信访处置流程,实行信访平台信息化办理,实现全程留痕、信息共享。健全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管理机制,完善诉求响应处理流程,坚持接诉即办,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规范线下办理工作,提高分类、转办、回复、反馈效率,提升民营企业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任部门:立案庭二团队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

        十五、深入开展涉企案件调研分析工作

        围绕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主动深入民营企业、行业协会等进行走访调研,了解各方主体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推出改进措施。针对市场主体需求,对劳动争议、商业合同、广告营销、信息保护等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梳理,适时制定并发布《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万人助万企”活动政策告知明白卡》等,提高民营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维权意识,共建良好营商环境。对涉诉案件较多、问题出现较为集中的民营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对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提升防范抵御风险的能力。

        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各审判业务团队。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

        十六、多角度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邀请民营企业家特别是代表、委员企业家参加人民法院开放日、涉企案件庭审等活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和司法需求。定期向工商联、民营企业家推送涉民营企业投资经营、产权保护、劳动争议等方面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送法进企业”“庭审进园区”等方式深入企业、行业,积极为民营企业在劳动用工、生产经营、企业维权、合同交易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和决策管理机制。探索推行涉企案件判后回访,督促生效裁判自动履行,实行“一案一普法”。借助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加大“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推广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激发创业创新动力,营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的市场氛围。

        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政治部、各审判、执行业务团队

        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前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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