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3)豫1122执5号 公告时间 2022年1月11日
申请人 临颍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 被执行人 张天林、宋子香、丁家根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天林、宋子香、丁家根: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丽娜与被执行人临颍新希望慧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林、宋子香、丁家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附记:
被执行人:张天林,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杨渠村哈西634号。
被执行人:宋子香,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杨渠村哈西634号。
被执行人:丁家根,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大丁村大丁营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