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271号
原告:谌某某,男。
被告:滕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谌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谌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亚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祝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