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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诚信法不容 依法判决定分争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05 09:50:21


          关键词:合同  诚信原则  恪守承诺

          裁判要旨:二被告欠原告房款4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认为原告持有的欠条原件有可能灭失而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谎称已归还该笔欠款,法院以二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判其败诉,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案例索引: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802号(2021年3月24日)

          基本案情:被告罗某某与被告卢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购买了原告李某某位于民权县林七乡东方新城小区的房子,截止2020年8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卢某电话确认,二被告仍欠原告购房款4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支付。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房款40000元及利息。罗某某、卢某辩称,被告不欠原告购房款40000元,该4000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全部支付给了原告。

          裁判理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当支付。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称被告已于2020年10月1日之前将40000元购房款支付,但被告未提交证明被告将房款支付完毕的证据,综合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卢某2020年8月17日的通话录音证实当时卢某称已经准备好40000元用于归还欠原告的房款,同时向原告提出要求将欠条交给被告,当得知原告表示其可以给被告出具收款条时便一再要求原告必须交付欠条,后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8日向被告卢某发送短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均不予回复,故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在与被告无任何电话等联系沟通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底去被告位于民权县林七乡付庄村委罗庄村的家中将被告欠原告房款40000元拿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房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罗某某、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购房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在案件判决生效前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达成和解并已履行。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诚,是先秦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之后成为中国伦理思想的重要范畴。孟子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将“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信,也是中国伦理思想的范畴。“信”的含义与“诚”、“实”相近。从字形上分析,要求人们“敬事而信”。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指导意见指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

          就本案而言,被告卢某在认可欠原告房款4万元的情况下,当判断出原告有可能丢失欠条后,对于原告的数次短信催收欠款拒不回复,原告起诉后,被告再狡辩已归还欠款且在其所谓的“归还欠款”之日双方未有任何电话或信息沟通,其抗辩理由不具有让法官确信的基础。故法院在审理时判定被告违反诚信原则从而判决被告败诉。判决后,被告不但来上诉,而且在案件判决生效前后,原、被告双方已就案件执行事宜达成了和解并已履行。更证明了本案以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是正确的。        

          核心价值:诚实守信  恪守承诺

          案件承办人:李振江

          编写人:李振江

          电话:19837091726

          附:案例相关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常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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