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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8 10:46:00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的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8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有效杜绝案件超审限,树立“超审限就是违法,超审限必受追究”的意识,根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层级审批的审限管理工作机制。院领导、审判业务部门(包括部门负责人、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审限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2、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院领导负领导和监督职责,根据规定行使审批权。

        3、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的办理工作,及时提醒案件承办法官变更审限,根据规定行使督促、审核或审批权。

        4、承办法官对所承办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合理安排,根据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审限提醒,及时提出审限变更申请,监督、指导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完成相关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5、法官助理、书记员协助承办法官完成具体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6、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核办理审限变更手续,并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案件审判流程情况进行即时的动态监控和督促提醒;负责对审限管理工作情况和同步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加强审限管理

        7、符合不计入审理期限事由的案件,办理审限变更手续时,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办理扣除审限,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办理暂停审限,待不计入审理期限的事由消灭后办理恢复审限,并同时扣除暂停至恢复期间的审限。

        8、对于符合延长审限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对于符合中止、暂停、不计入审限等扣除审限情形的案件,应当于审限变更情形发生后三日内通过案件信息系统提交变更审限申请,详细说明理由,并向庭长和主管院长进行汇报,由庭长及主管院长对是否存在法定事由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意;之后承办法官将中止审限、扣除审限材料递交审管办进行复核确认;最后由审管办统一报经院长予以审批。

        9、加强对扣除审限期间的管理:

        (一)需要鉴定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在扣除审限开始之日起,承办法官通过办案系统将案件信息移转到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司法辅助案件模块同步录入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全流程。

        (二)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由承办法官做好记录并留存好相应手续,检察院查阅案卷时间超过15天的,承办法官要及时催办并做好记录。

        10、案件委托审计、评估、鉴定的,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司法技术鉴定委托部门办理交接手续。案件自移交受托鉴定机构超过三个月未完成的,司法技术鉴定委托部门应及时向受托鉴定机构催办,了解进展情况,并将委托事项进展和催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每月反馈给业务部门。上述材料应归入卷宗档案。为防止鉴定机构拖延时间,应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如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1、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的,主审法官应每月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机构联系,了解导致中止诉讼的事由变化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向合议庭及庭长报告,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归入卷宗档案。案件中止事由发生变化,具备审理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审理。

        三、强化责任追究

        12、对于违反规定故意拖延办案或者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13、各级审判管理主体按照其职责范围,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法官对案件审限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议庭成员对其参与审理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督责任。明显不符合审限延长事由而违反规定发表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与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

        (三)庭长对本庭办理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审判长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当过问原因、督促承办法官尽快办理,承办法官经督促仍然拖延办理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报告,庭长应当及时督促办理,仍拖延的,应即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应及时作出处理;

        (四)院长、分管院领导、庭长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延长的审批标准,对不符合审限延长条件而违规批准的,承担主要责任。

        14、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故意拖延办案:

        (一)故意编造诉讼材料虚假报结,逃避审限监督管理的;

        (二)故意编造审限变更证明材料,违规办理审限变更的;

        (三)无故拖延办案,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四)中止、暂停事由消除后,不及时恢复案件审理,导致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五)其他拖延办案的情形。

        15、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过失延误办案: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本意见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长审限的申请,导致案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本意见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限变更申请,导致案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三)其他过失延误审理期限的情形。

              16、对上述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依照《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审判纪律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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