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朋申请执行宋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朋货款1655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朱某朋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在江苏居住,承办人员通过电话主动与被执行人宋某海联系,向其说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但在其向本院履行1万元后,剩余部分一直拒绝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从事商业活动较多,法院的惩戒措施对其造成了诸多不变,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2021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愿意将剩余未履行部分向申请人履行,并希望法院将其失信人员名单屏蔽和撤销限制高消费。承办法官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后,约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剩余部分,该案得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