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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聚焦】销售伪劣化肥,害人终害己!平舆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不合格化肥的涉农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05 16:48:48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粮食生产在农业生产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关乎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作物抗寒抗病能力、产量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合格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不合格化肥的涉农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郭某的违法所得664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韩某某(已起诉)负责的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仍直接销售该厂生产的复合肥料给平舆县、新蔡县等地的化肥经销商、农户,并赚取差价进行获利。

            截至目前查明: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郭某共向普某某、谢某某、万某某、黄某等人销售复合肥约255吨左右,共计人民币664500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普某某、谢某某、万某某、黄某等人从被告人郭某处购买的复合肥料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1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平舆警方捣毁制售假化肥的窝点,抓获同案犯韩某某。

            判刑+罚款

            平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伪劣化肥金额共计6645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捣毁制假窝点,为该案的侦破做出贡献,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伪劣化肥金额共计664500元,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业种植安全造成恶劣影响。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使用化肥、种子等农用物资时,一定要牢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冒伪劣农用物资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

            平舆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的犯罪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力争以优质高效的司法审判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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