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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民事诉讼流程

        发布时间:2016-12-06 09:13:38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驳回起诉裁定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起诉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

        改判

        发回重审

        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责任编辑: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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