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杞法执字第31号
郭传伟:
本院已立案执行尹秦氏申请执行郭传伟侵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杞法执字第31号 郭传伟: 本院已立案执行尹秦氏申请执行郭传伟侵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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