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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07 11:15:05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赵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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