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民执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职建营,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王三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樊伟好,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保证人王小卫,男,197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执行职建营与王三进、樊伟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三进、樊伟好不能履行(2014)温民北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王小卫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2月1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保证在2015年4月1日前还款5000元;在2015年5月15日前还款5000元;在2015年7月1日前还款5000元;在2015年8月15日前将剩余6150元全部还清。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王三进、樊伟好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王小卫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王小卫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其提供的保证向申请执行人职建营清偿债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闫西京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振兴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