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温民执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职建营,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王三进,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樊伟好,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保证人王小卫,男,1977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在执行职建营与王三进、樊伟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三进、樊伟好不能履行(2014)温民北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王小卫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5年2月1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保证在2015年4月1日前还款5000元;在2015年5月15日前还款5000元;在2015年7月1日前还款5000元;在2015年8月15日前将剩余6150元全部还清。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王三进、樊伟好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王小卫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王小卫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其提供的保证向申请执行人职建营清偿债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友谊
审判员 闫西京
审判员 杨得坡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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