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温民执字第88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孙小花,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
王玉瑞申请执行孙小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玉瑞在申请执行前已将温县盛世金典小区16号楼102号房产折抵温县交通局家属楼2单元3楼中户房产,交于孙小花,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本案已无实际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河
审判员 李友谊
审判员 闫西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温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