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释法】天降电缆: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2-09-07 09:09:47


        行人路上正常行驶

        电缆突然掉落挂伤行人

        行人指责管理人维护过错

        企业辩称其非光缆管理人

        ……

        请看一起悬挂物脱落致人损伤一案如何判?

        2022年3月,邢某春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新蔡县黄楼镇霞飞路某十字路口时,被突然掉落标有“中国XX”字样的电缆挂倒,致使身体多处受伤且住院治疗多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查,该电缆系由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所有、管理。2022年5月,邢某春遂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邢某春通过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拟证明事故发生地掉落的电缆产权人或管理人是本案被告,中国XX新蔡分公司辩称,在电缆掉落地,显示线路只挂两根电缆,其中一根电缆没有标注,处于损坏状态;另一根显示有河南XX标志电缆,卡扣完好,不存在脱落情况,所以导致原告邢某春受伤不属于被告管理维护使用过错。后经双方庭审质证,新蔡县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系本案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本案案情,遂判处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提醒

        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防范高空坠物,应做到以下几点:关注警示牌、经过高层建筑时保持警惕、刮风下雨要注意、勿在阳台堆积和悬挂物品、定期检查房屋窗外、杜绝抛物行为、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