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夏执字第526-2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夏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子女抚养费379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卢某某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夏执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新建
执行员 李远超
执行员 马希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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