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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夏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孟庆烟,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
        被执行人:周二振,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孟庆烟与周二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07)东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守峰
        执行员  司贤坤
        执行员  刘虎敬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冯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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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