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例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执行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此为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此为非法处置法院控制的财产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此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