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陈树强,男,21岁.
委托代理人:陈铁锤,男,53岁。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园园,女,2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强诉被告肖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园园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树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苗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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