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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0-05-29 09:22:07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1.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7.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8.诉讼代理人引诱、指导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9.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

            10.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诉讼、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11. 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高消费行为,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12.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13.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14.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5.其他违反法律和缺失信用的行为。

            2020年5月1日

            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诚信诉讼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向法院提出主张的基础关系真实,不存在与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形;

            二、保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证据等情形;

            三、保证在所参与的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一切诉讼活动中不会作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四、保证在诉讼文书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提供的本人(本单位)和其他当事人的信息真实;

            五、保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依法理性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情形,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自愿承担一切诉讼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王庆祝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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