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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29 11:39:04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间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健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力量,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渠道尤其是调解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企业间商业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组建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聘请享有社会威望的企业家或对企业相关法律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为特邀调解员,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3.调解必须坚持以自愿合法、平等协商为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机构不得强行调解。

        二、明确纠纷调处范围

        4.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可对本地企业间或商会组织成员单位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商事纠纷开展调解。

        三、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衔接

        5.规范行业调解

        纠纷企业双方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纠纷,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载明: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印章。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济源两级法院的案件,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要及时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6.强化诉前调解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在《诉前委派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xx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 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7.注重诉中调解

        对于已立案的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委托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在《诉中委托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xx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期限为自委托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可延长15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派员开展调解工作,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审限。

        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8.中级法院、示范区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库,为调解机构提供调解人员保障。

        9.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化解工作。对其接收的诉前或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就调解结果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回委托法院;完善调解档案管理,做好调解台账,以供查阅。

        10.工商联应主动、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调解员组成情况,中级法院确定民二庭加强对企业商事纠纷调解机构的业务指导,配合示范区工商联开展培训。

        11.不定期商讨、研究重大事项,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探索多形式合作方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引导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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