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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关于 执行案件实施流程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09 09:47:27


            第一条 执行实施是在执行案件受理后,对财产进行查控、处置变现、交付分配以及罚款拘留等事项。执行实施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案件审查报结等项权能,分别由六个执行实施组内部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

            第二条 执行实施组由以下人员组成:执行启动人员、财产查控人员、财产处分人员和结案审查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执行启动

            第三条 执行启动人员的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初步审查执行申请、收集保全等案件执行材料;

            (三)制作并送达执行实施法律文书;

            第四条 执行启动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当日完成收案登记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执行启动人员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 日内,对执行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收集和整理财产保全、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相关人的联系方式等与执行相关的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报执行组审判员同意后,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二)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依法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三)对审查合格的案件,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 日内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在异地或者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交由财产查控人员在送达查控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执行启动法律文书。      第六条 法律文书送达后,执行启动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将案件移送:      (一)可以直接结案的,移送报结案件审查人员;      (二)已足额保全财产的,移送财产处分人员;      (三)其它案件移送财产查控人员。      第七条 对于标的较小以及简单的案件,在启动执行后负责快速执行。

            财产查控

            第八条 财产查控人员应及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财产保全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对当事人提供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找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财产;

            (二)采取财产控制措施;  (三)制定非金钱债权案件执行方案;

            (四)完成执行启动人员和结案审查人员交办的财产查控工作等。

            第九条 对于无财产线索的案件,财产查控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调查: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     (二)向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为企业的登记、开办单位 、注册资金、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股东有无抽逃资金、出资不实现象及企业纳税、经营情况;

            (三)向产权产籍及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

            (四)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等交通工具情况;

            (五)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情况;

            (六)向证券、期货交易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证券、期货情况;

            (七)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

            (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

            (九)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

            (十)其他财产线索。

            第十条 财产查控人员应根据案件需要,及时采取搜查、公告悬赏等其他财产查找方法。

            第十一条 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财产查控人员立即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 财产查控人员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发起网络查询,30 日内完成线下财产查控工作,并将查控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已查控财产能够满足案件全额执结的,财产查控人员应自财产查控完成后 5 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拟处置财产的权属证明、权利限制、财产现状等详细资料及时移送财产处分人员。      已查控财产尚不足以全额执结案件的,财产查控人员在继续进行财产查控的同时,应当将已经查控财产及时移送财产处分人员。

            第十四条 在财产查控过程中,财产查控人员应当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做好执行和解。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的,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非金钱债权案件,财产查控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移送结案审查人员,由结案审查人员决定是否结案。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控财产经处分后仍不足以全额执结的,承办人应当力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由结案审查人员决定是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财产处分

            第十七条 财产处分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手续以及对被执行的财产裁定以物抵债;

            (二)审查处理申请参与分配;

            (三)审查发放执行款物,建立执行款物管理台帐;

            (四)收取执行费用等。

            第十八条 对拟变价的被执行财产,财产处分人员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5 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拍卖、变卖不成的财产,财产处分人员应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及时作出裁定并进行财产交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 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处分人员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该方案应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按照当事人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对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启动人员或财产查控人员移交的执行款物,财产处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交付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产处分人员负责审查发放执行救助金,建立执行救助金台帐。      第二十四条 在财产处分过程中,应当做好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协调达成执行和解。

            第二十五条 财产处分完毕后,实际执结的,财产处分人员自财产处分完毕之日起3 日内移送结案审查人员审查结案。

            结案审查

            第二十六条 报结案件审查人员负责审查所报结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条件、办理结案手续和装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下列结案条件的案件,审查人员应及时制作并送达结案法律文书,办理结案手续: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五)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相应人员继续执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全、信息录入缺漏的,要求相应人员补正后方准予办理结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终本裁定书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办理案件报结手续,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装卷归档。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实施过程中的期限进行跟踪管理,办理期限中止、扣除、延长手续,发现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节点的执行事项未在时限内完成,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督促。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督促的要求,及时办结督促事项。      第三十一条 各人员之间移送案件前,应整齐卷宗,填写移送原因和移送办理事项的移送说明并随卷宗一并移送。移送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办结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妨害执行行为的,各人员都可以根据执行需要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 限制高消费等民事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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