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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汪某甲,男,汉族,15岁。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1岁。
        原告张某乙,女,汉族,11岁。
        法定代理人汪某乙,女,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回族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丙,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陆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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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