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灵行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赵勃,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钱丽丽,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钱丽丽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灵运罚(2013)1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灵运罚(2013)1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波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灵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