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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电子诉讼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10 15:24: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提高司法效率,规范电子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电子诉讼特点以及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情形】    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互联网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以不接受电子诉讼或在线审理而认定当事人诉讼失权。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承办法官可视情况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可以适用电子诉讼。

        第三条【法律效力】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线上和线下的及时转换,或者实行一方当事人线上、一方当事人线下的审理方式,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均具备法律效力。

        第四条【在线平台】   主要依托在线审判系统进行线上全流程审理。亦可利用“河南诉讼服务网” 河南移动微法院” “人民调解平台”“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平台提供在线立案、调解服务,但案件开庭应尽量使用在线审判系统。平台及系统使用指南,由立案庭另行制定。

        第五条【身份认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无法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在线完成用户注册及身份认证的,应告知其到本院线下办理。

        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诉讼平台参与诉讼活动的身份标识。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操作,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六条【权利保障】  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除本人明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推定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释明和指引,确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正常参加在线诉讼。

        第二章 在线立案

        第七条【立案平台】  召陵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平台包括“河南诉讼服务网”和“河南移动微法院”;分别设置当事人、法官两类登录端口供不同身份的人员使用。

        第八条【积极引导】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自助立案功能区,配备电脑、扫描仪等自助立案工具,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立案。

        第九条【立案申请】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首次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应凭有效身份信息在成都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按照提示通过身份信息验证并完成注册后,方可使用网上立案平台相关功能。在网上申请立案前,应阅读《网上立案告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提示书》等立案须知,需确认阅知后方可进入填写信息和上传材料模块申请立案。

        第十条【起诉时间认定】  对于网上立案申请,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第十一条【立案审核】  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当尽量在当日进行网上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办理。对当即无法判断的,审查期限最长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

        对网上立案申请,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起诉人、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起诉状(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三)是否具备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四)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十二条【案由认定】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起诉或申请,最终案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审核结果】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起的起诉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原件的,人民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邮寄或到立案窗口递交;

        (二)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网上立案平台退回并要求补正补充材料,同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发送补正补充材料告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需要补正补充的信息、材料、补正补充期限以及不按要求补正补充的法律后果等;

        (三)对于适宜调解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先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立“民诉前调”案件开展诉前调解;

        (四)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和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第十四条【补正补充】  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补充的,审核期限从收到补正补充材料之日起算。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正补充材料的,或经补正补充仍不符合立案要求的,人民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平台退回起诉或申请材料。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线补正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线下提交起诉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立案受理】  经审查决定受理并编立案号的时间为网上登记立案时间。

        通过网上立案依法受理的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推送相关电子版诉讼文书,并同步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推送短信提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签收电子版诉讼文书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送达完成后由网上立案平台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第十六条【电子卷宗移送】  网上立案实行电子卷宗流转,立案部门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将案件电子卷宗点击移送审判、执行部门后即完成移送。

        第十七条【负面清单】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真实。存在以下行为的账号将被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

        (一)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冒充他人等故意提起虚假诉讼的;

        (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退回材料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重复提交材料三次以上的;

        (三)在网上立案受理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仍在网上申请立案的;

        (四)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申请)材料、电子信息中,含有本规程第十四条禁止内容的。 被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的账号,网上立案平台将停止提供网上立案服务;人民法院还可以视情节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虚假诉讼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在线调解

        第十八条【调解申请】    对适宜调解的案件或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由立案庭引导当事人登录“人民调解平台提交调解申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立案受理后,当事人可直接向承办法官提交调解申请。

        第十九条【选择调解员】   当事人可以在“人民调解平台”自主选择法院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没有主动选择的由系统根据案件情况自动分配。

        第二十条【在线调解】    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在线调解。

        案件未能当庭调解成功但确有调解可能的,承办法官可将案件推送至“人民调解平台”,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线上调解。

        第二十一条【司法确认】  通过“人民调解平台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利用在线调解平台申请司法确认,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纠纷类型除外。

        第三章 在线缴费

        第二十二条【缴费原则】    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缴费范围】    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均可通过在线缴费程序缴纳,诉讼费包括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缴费标准】    诉讼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收取诉讼费,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缴费程序】    为加强对诉讼费的管理和风险防控,保障诉讼费收取工作的透明高效,网上缴纳的诉讼费当事人通过短信链接等方式将诉讼费缴纳,诉讼费在系统中直接与案号相对应。缴费成功后,款项直接进入我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由综合办向缴费人开具财政票据。

        第二十六条【缴费办理部门】    当事人网上缴纳诉讼费事务,由立案部门负责费用的计算、初审;案件承办业务部门负责审核;综合办负责收费、对账工作;监察室负责对诉讼费网上缴费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应遵循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四章 在线庭审

        第二十七条【庭审方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以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时参加庭审为主要方式。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线下开庭,或存在确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证物等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其他诉讼环节仍可在线完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视频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经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庭前准备】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开庭前三日登陆本院诉讼平台进行庭前调试,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

        人民法院应当在正式开庭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本庭审规范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九条【庭审仪表】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应当仪表整洁,规范、文明着装: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二)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禁止穿着有损法庭严肃性的服饰参加庭审。

        禁止在交通工具上、娱乐场所内、喧闹或昏暗场地参加在线庭审。

        第三十条【庭审操作】  开庭期间,应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告知程序事项

        1.宣布开庭:法官(或合议庭)入庭,进入平台界面,敲击法槌,宣布“现在开庭”。

        2.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询问到庭当事人是否与庭前审判辅助人员核对一致,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3.宣布姓名、案由、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审判组织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回避意见;庭前证据交换情况。

        4.其他告知事项:双方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相关审判人员不申请回避,并对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和庭审过程中注意事项等阅读确认的,法官将上述情况告知后让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不再重复告知。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并询问原告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当庭陈述,但原告应简要宣读起诉内容。

        询问被告答辩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修改或补充的,被告应简要概述答辩内容。

        询问第三人意见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无补充或修改的,第三人简要概述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

        归纳并宣布双方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已提前在平台归纳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的,视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删减。

        争议焦点确定后,要求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3.举证质证

        询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诉讼平台上提供的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一一陈述。

        宣布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辨认与辩驳。承办法官应将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固定,并引导双方仅围绕有争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庭前质证阶段已确认无异议的证据,不就其真实性发表意见。

        庭前当事人已在平台输入质证意见的,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或修改。没有补充或修改的,不再一一陈述。

        网页等在线证据,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当庭登陆进行展示;证人出庭作证的,通过平台发送庭审码传唤其登陆并在线作证。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出庭的,参照证人出庭的方式执行。

        当事人对证据原件有异议的,应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法庭对该证据的采信情况,直接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当事人不同意的,应指令其于庭后指定时间内到法院现场确认并发表补充质证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安排线下庭审进行审理,并按照前述“电子证据”规定进行处理。

        4.发问和答问

        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部分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并指示被问当事人答问。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对可在线核验的基础性争议事实,可视情况依职权当庭审查。

        5.最后询问

        询问各方还有无需要法院了解调查的事实。

        (三)法庭辩论

        1.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宣传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指示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

        经过法庭调查,争议焦点发生变化的,进行补充或修正。

        2.简易程序中一般只进行一轮辩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第二轮辩论。

        3.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的,向当事人说明后,不再组织法庭辩论。

        4.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四)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五)法庭调解

        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在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诉讼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不成,或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法庭调解结束。

        (六)宣判并闭庭

        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

        不能当庭宣判的,另行告知宣判时间。

        (七)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具体操作参照《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召陵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简化庭审】    线上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三十二条【庭审记录】  休庭或闭庭后,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在线阅读、核对庭审笔录,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都修改补正完毕并点击确认进行电子签名、书记员保存笔录后,点击“结束庭审”,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

        在线庭审,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不一致的,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第三十三条【庭审秩序】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举止、仪表得体,坐姿端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使用微信、微博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允许他人在其庭审场所为其违规提供协助;

        (八)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妨害在线诉讼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庭审、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电子送达

        第三十五条【材料递交】   当事人选择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但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提供实体材料原件。

        第三十六条【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办案系统平台、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电子送达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召陵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送达日期确认】   当事人同意采用办案系统平台、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以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办案系统平台送达的为当事人签收生成电子回证的日期,其他方式送达的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0年610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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