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汇票的出现是为了方便资金流通,可是有些抱着不劳而获心态的人盯上了这个“快捷”的致富途径。6月28日,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诈骗案件,董某由于自己的票据诈骗行为获得了五年徒刑。
2011年,山西某公司董事长郭某因急需资金认识自称能帮其融资的李某后,李某将其介绍给能搞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被告人董某。董某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费用为由,先后收取李某现金共人民币36万元。后董某为他人提供了银行承兑汇票上的收款人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出资让他人伪造了面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交给郭某。郭某要求核保,董某给晋某现金人民币77800元让其找人到漯河银行进行核保以便从银行质押贷款。2012年9月,三人到本市银行核实银行承兑汇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晋某处扣押现金8万元。经鉴定,该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汇票。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董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后判决被告人董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