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是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的交通工具,随之出现的“好意同乘”现象也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造成损害,发生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好意同乘”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任某勇和任某甫、刘某、王某系同村朋友,四人同去南方打工,8月份,四人相约一起回乡,由任某勇开车,任某甫、刘某、王某坐车,在凌晨2点左右,途经山东菏泽,因任某勇疲劳驾驶,车辆撞向绿化带,造成刘某和王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和王某住院治疗后,将驾驶人任某勇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承办人贾法官了解案件后,多次联系驾驶人任某勇未果,后与该村村委联系,打听到任某勇已出国打工,经调查,任某勇已去新加坡打工,案件陷入了僵局。贾法官又想方设法联系到任某勇的妻子刘某艳,多次做刘某艳的工作,让其联系任某勇进行网上调解,刘某艳称任某勇出国后一直联系不上。对于刘某和王某的受伤,刘某艳也深感同情,但是也倍感委屈,四人同去务工,任某勇好意让刘某和王某坐车,夜晚开车疲劳驾驶才造成的交通事故,自家的车损坏不说,还要赔偿刘某和王某,经过贾法官对刘某艳释法明理,最终,刘某艳同意给刘某和王某相应赔偿。贾法官将此情况与原告刘某、王某进行沟通,并对刘某、王某做调解工作,从事实认定、法律法规等角度深入分析,力促刘某、王某与任某勇妻子刘某艳达成调解。刘某和王某看任某勇妻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在贾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刘某艳当庭赔偿刘某5600元,赔偿王某16000元,此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为他人提供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公序良俗所鼓励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立法中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驾驶人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来源:民事速裁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