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案件快报

        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2-10-11 17:41:21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出借人除提供转账凭证外,仍需提供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田某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10月11日汇出95.1万元、10月12日分两笔共汇出200万元,合计495.1万元。2019年,田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转给胡某的款项为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但胡某经田某催款仍不返还借款。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17日,田某向胡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后又于同年10月11日向胡某同一账户转账951000元,于同年10月12日转账200万元,转账附言均为“转支”,田某与胡某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胡某也没有出具借款借据。田某与胡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案外人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也均为“转支”。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本案田某仅凭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债权,对于案涉大笔款项,田某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其他书面借款凭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主张借款债权,且双方间转账备注亦未载明为“借款”,因此,田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故认定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二审情况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主张从他人借款后转借给胡某,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田某仅依据转账凭证向胡某主张还款,胡某抗辩称田某系其前夫吴某手下人员,并提交了其与田某、吴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胡某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多笔款项进入胡某账户后又转入他人账户,且田某与胡某的银行交易流水均显示田某、胡某及吴某之间互相有多笔款项往来,每笔款项的转账附言均为“转支”。虽然胡某现提交的证据难以确证其主张,但是使得田某与胡某是否形成借贷合意的这一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形下田某仍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而田某在本案中仅提供了支付凭证,而且其向胡某所有的转账附言中均没有“借款”或“出借”之意。另,案涉款项数额巨大,田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胡某催讨过借款等,显然不符合常理,故田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田某上诉主张其向胡某转账支付的4951000元系民间借贷,理据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分册。编写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孟庆锋、游美婷。

        责任编辑:梨梨    

        文章出处:来源于:豫法阳光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554789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