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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5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诉被告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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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