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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之比较

          发布时间:2013-10-09 15:17:53


            无论是儒家思想还是法家思想终极目的都是维持社会秩序,其区别只是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及达到这种理想秩序所使用方法的不同。

            儒家思想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平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劳力的农工商贾是以技艺生产事上的,劳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术治理人民食于人的,各有其责任及工作,形成优越及从属关系的对立,一切享受(包括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也是天经地义的。

        贵贱上下的分野,是基于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才能情性的,可以说是以社会优异或社会成功为条件的社会选择。此外,还有一种分异则存在于亲属关系之中,以辈分、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贵贱上下决定着每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与行为,尊卑、亲疏、长幼则决定着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与行为。儒家思想认为这两者同样重要,其所认为的社会秩序,即是这两者的综合统一。然而如何使这种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呢,此时,礼便应运而生,儒家思想认为礼是维持这种差异的最好工具。礼的内容有多寡丰陋繁简以及仪式上的种种差异,同时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既已形成,这是儒家思想的中心。

            法家并不否认也不反对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分别及存在,但法家的兴趣并不在这些与治国无关、无足轻重,甚或与治国有妨碍的事物上,他所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维持,认为国之所治,端在赏罚,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何种行为该赏,何种该罚,完全是一种客观的绝对标准,不因人而异,必须有同一的法律,这样才能使人人守法。若考虑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因素,则违背此种原则。因此,法家并不否认这些因素的存在,但认为法更重要,法律不应为这些因素所影响,所以法家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具有差异性。儒家主亲亲,以亲亲为人之本,法家的努力原在于去私任公,亲亲爱私恰与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自不为法家所容。

            总之,儒家思想着重于贵贱、尊卑、亲疏、长幼之异,故不能不赋予差异性,以复杂的礼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一的法。而法家思想则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因人而异的礼。两家出发点不同,但结果相同,异曲同工。礼治、法治只是儒家法家为了达到其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不同工具而已。

            有时我私以为,若是法家先于儒家进入到政治中,现在的中国是否是另外一种模式,随后又想,人治的土壤基础如何能容得了法治的存在?不禁莞尔,法家与儒家思想均未能得到充分实现,中国的统治者只不过将其二者融合,内外两套法则,打一棒子给颗甜枣,说到底,它们也只不过是用来统治人们的工具而已。

        文章出处:鹿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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