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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一庭积极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09-09-16 09:04:19


            在调解年活动开展过程中,孟津法院民一庭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主题,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大案件调解力度, 特别注重对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在处理涉及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时,注重采取适当的语言和工作方法,通过法律渠道为其排忧解难,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使他们健康成长。

            卫某是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一名9岁大的小学生,2008年8月19日,同村村民娄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镇卫坡村村道,由北向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卫梦远相撞,造成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保护现场。对该事故,孟津县交警大队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3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因事故双方均未保护现场,当事双方对事故部分事实陈述不一,责任无法认定,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之规定,下发不予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卫某的法定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800元。民一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考虑到原告家中经济困难,在立案时依法为其办理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之后,承办该案的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本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庭审调解和庭后调解,原告卫某家人放弃了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娄某主动赔偿卫某500元,双方握手言和,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据统计,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他们都会本着对未成年人高度关心、高度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做法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日前,在孟津县召开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会议上,孟津法院民一庭被评为孟津县儿童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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