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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1-09-21 08:24:15


        【基本案情】  2021 年 4 月,被告人吴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办事处下焦庄村京港饭店后院内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放至院内沉淀池,之后顺着管道流入墙外水沟自渗。经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厂区沉淀池和厂区排放口两处的废水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厂区沉淀池废水中监测出铜为19.8mg/L,铬为 29.8 mg/L,镍为 37.3 mg/L,六价铬为 15.4 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2 其中铜超标 38.6 倍,铬超标 28.8 倍,镍超标 73.6 倍,六价铬超标 762倍;厂区排放口废水中监测出铜为 16.2 mg/L,铬为 24.8 mg/L,镍为 22.4 mg/L,六个铬为 12.8 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 2 其中铜超标 31.4 倍,铬超标 23.8倍,镍超标 43.8 倍,六价铬超标 63 倍。经河南省万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车间排口下水口渗水处和车间排口下水口渗水处西 200 米两处的土壤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车间排口下水口渗水处土壤中镍为 226mg/kg,铜为 354mg/kg,铬为 204mg/kg,六价铬未检出。车间排口下水口渗水处西 200 米土壤中镍为29mg/kg,铜为 33mg/kg,铬为 33mg/kg,六价铬未检出。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 1 第二类标准要求,土壤未超标。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与河南思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支付了 33000 元对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与河南思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对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将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放。其典型意义在于:该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护航绿水青山的决心和态度,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优质环境、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废酸废液作为一种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危险性等特性,非法处置排放废酸会对土壤、水源以及相关生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安全。被告人无视法律无视生态环境安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违规排放废酸废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与河南思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对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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