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王某因在宾馆摔伤住院治疗,治疗当天就要求出院,次日被发现溺水身亡,王某家属认为医院未通知家属签字即办理出院手续,未尽到管理、监护责任,导致王某不幸意外溺水亡故,于是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王某在某宾馆住宿期间,不慎滑倒,遂于次日凌晨被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脊髓损伤并不完全瘫。住院同日王某签字要求出院并支付医疗费用1300余元。上午9时,王某在朋友陪同下离开医院。第二日早上6时,王某被发现在河道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王某符合溺亡特征。另经调查发现,王某生前向朋友发微信留下自杀遗言。
王某家属将某宾馆和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70余万元。内乡法院经过审理判令被告某宾馆赔偿原告因王某受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58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王某在被告某宾馆住宿时,因滑倒造成身体伤害,某宾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王某溺水死亡并不是其受伤发生后的必然结果,其受伤与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某宾馆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未得到支持。
王某因伤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住院期间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被告某医院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王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点评
生命只有一次,王某放弃生命的极端做法令人惋惜。但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本案中的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医院无需对其进行人身监护,王某要求出院,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其死亡系自杀,并非是医院治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医院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