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引起的合同纠纷,极大减轻了群众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赵店法庭对照“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目标任务,树立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司法便民利民的一个缩影。
常某雇请工头宋某为自己建房,却不料房屋建成后房顶多处产生裂纹,遇到雨季更是“外面大下,屋里小下”。常某苦闷至极,便将宋某以及某水泥厂诉至法院,同时申请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我院司法技术科相关人员考虑鉴定费用高昂,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建议逐项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后原因在于被告,则在必要情况下继续鉴定。常某听从了司法技术科相关人员的建议,随后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了意见书,认定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施工工艺,次要原因有后期养护、水泥质量问题等。看到此结论,常某便意欲继续进行修复费用的鉴定。考虑后续鉴定费用依然高昂,有可能两次鉴定费用将远远超过修复费用,以致“豆腐盘成肉价钱”,司法技术科将案件暂退回赵店法庭,同时告知后续费用昂贵,最好先由法庭开展调解工作。
赵店法庭工作人员分析案情后决定展开背对背调解,先将工头宋某叫到法庭,向其分析鉴定结论已经指向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在于施工工艺,同时告知宋某,后续如果不能调解,原告要继续鉴定,鉴定费用越来越多,将来还是由你们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宋某听后表示愿意积极与原告协商修复之事。
次日,法庭工作人员又把原告常某叫到法庭,告知宋某愿意协商修复之事,即无继续鉴定的必要,双方可以在一起商量商量,常某虽听进了话,但依然有多方面的顾虑。
第三日,法庭把双方叫到一起组织正面调解,着力分析鉴定费用昂贵,可达数万元,修复房屋的费用可能2万元即可,双方没有必要“把钱花在路上”,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共同承担了鉴定费,由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同时,法庭与水泥厂代理人联系,表示希望水泥厂从人道主义角度对原告进行补偿,水泥厂听后表示愿意补偿3吨水泥。当法庭工作人员把水泥厂愿意补偿3吨水泥的意见告诉原告常某时,常某笑道:“真是太感谢了,谢谢你们法庭能够站到群众立场上,为群众分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