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许多人日常主要的消费方式,“拼单”是网购的重要方式之一,备受追捧。鱼龙混杂的“拼单市场”,消费者也应警惕暗藏在拼单后面的风险,擦亮眼睛,多加辨别。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参与“拼单”而遭受财产损失的网络诈骗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拼单群里除了受害者全是骗子”
2020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洋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搭建某网络商城,组建包括“业务员”“客服”“老师”等成员的专业诈骗团队,进行网络诈骗。该犯罪团伙通过不同的微信群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以“有挣钱项目”“拼单返利”为由,诱骗多名被害人组建拼单微信群,其中拼单微信群里所谓的其他拼单人员都是诈骗团伙的内部成员,真正参与“拼单”的只有被害人一人。值得注意的是,拼单商品在网络商城显示售价为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调查后,商品的真实价格仅为几十元,差价明显。
前期通过小额拼单成功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吸引其在商城平台上进行高额充值,通过后台控制手段让被害人拼单失败,控制大额提现,接受高价商品,从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李某洋、刘某明等被告人从之前所在的网络诈骗团伙脱离后,组建新的诈骗平台,侦查中又揭发其他运用同样技术方式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经过审理,其他网络诈骗团伙也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洋、刘某明、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虚假拼单、后台控制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他各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缓刑不等刑罚,并被判处罚金,诈骗被害人的财物也被追缴返回;诈骗犯罪团伙的其他被告人均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提高安全意识 警惕网络诈骗”
法官说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上网用户的急剧增加,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活动愈发猖獗。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更加快捷方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应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