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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协议内容?

        发布时间:2022-12-09 16:42:27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负有债务的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意图规避债权人追偿债务,如协议离婚时,负有债务的一方自愿将夫妻婚姻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自己承担债权、债务,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诉请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能否获支持呢?近日,365彩票app老版_jrs直播365_s365app下载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王某与案外人侯某为生意所需,向常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本金及利息。后因王某及侯某未遵守约定,常某于2021年4月22日,将二人诉至遂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和侯某偿还常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王某、侯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侯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进一步多方打探,发现王某与其妻子杨某已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杨某所有,王某承担所有债权、债务,并将房产过户登记至杨某名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某遂将王某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常某对被告王某享有债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常某对被告王某具有债权人资格。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的借款事实发生于被告王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王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分配方式明显对原告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王某、杨某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官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夫妻一方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离婚的方式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此种方式企图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诉至法院时,法院会依法查明事实,如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将会依法撤销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我们倡导在实际生活中,债务人应积极偿还债务,而非采取各种形式逃避债务,在大家都诚实信用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也将会拥有良好的借贷风气。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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