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3-12-04 09:4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作出规定。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关闭窗口

        您是第 6401468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