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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民事案件的审限

        发布时间:2013-12-04 09:50:2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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