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当事人如果想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且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类型仅限于合同纠纷,出现了由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在不同法院诉讼,造成两个法院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因此,新民事诉讼法将其进行了修改,明确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那么由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可由所选法院管辖。
2、当事人必须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列举的5个地点的法院,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法院,但要求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3、必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选择管辖法院,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管辖协议。
4、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