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争议的有关技术事实。
(二)技术鉴定费的交纳
技术鉴定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确定。技术鉴定费由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预交,案件审结时,技术鉴定费作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三)技术鉴定机构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鉴定专家的名单后,当事人有权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鉴定专家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没有异议。
3.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鉴定费。
4.当事人在技术鉴定过程中不得单方面与鉴定专家联系。
(五)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六)要求鉴定人出庭。
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专家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