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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岁老人终有归宿

          发布时间:2013-12-20 11:42:19


           李晓玉老人今年83岁,槐树乡槐树村人,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张大燕,次女张二燕。大女儿1972年招同乡的李国显入赘为上门女婿,次女1981年出嫁到玉山镇。1983年,李晓玉和丈夫张某在大女儿、女婿的帮助下,将他们共同居住的四间草房翻盖成三间瓦房、两间配房。李晓玉老两口住配房,大女儿夫妇住瓦房。1992年,大女儿张大燕之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6年李晓玉的老伴病故,老伴去世一年后,原告李晓玉嫁给了碴岈山镇的陆某。2004年陆某病故,陆某子女以他们的父亲已死为由,要求李晓玉回到她子女身边居住,并给李晓玉1万元的生活费。李晓玉大女儿以母亲另嫁给陆某,就应居住陆某子女家,况且自己家庭成员多,没有空房为由,拒绝亲生母亲回家入住。

           李晓玉把物品从后婚子女的家中搬出来,却搬不进自己原先居住的家,大女儿拒绝母亲回家,小女儿不管不问。李晓玉无奈找到当地村委,村委让李晓玉搬入已故五保户闲置的土坯房内。

           2012年3月李晓玉生了一场病,无能力独立生活。2012年7月李晓玉将俩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俩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她500元费用。

           遂平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韩凌多次作双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希望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这起赡养纠纷案。大女儿张大燕辩称自身已是六十多岁老人,自己的儿子已成家生子,家中没有闲置的房间供母亲居住,她和丈夫仅靠几亩薄田维持生活,付不起母亲要求的赡养费;二女儿张二燕同意每月支付给母亲500元的护理费,但因其丈夫长常有病卧床不起,没有实际支付能力;李晓玉坚持要求居住到以前的老宅且不愿与大女儿一家同吃同住。由于各方的意见分岐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法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作儿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家庭困难为免除条件。但每人每月500元的赡养费不符合当地护工标准,应每人300元为宜,遂作出两个女儿在每月最后一日给付母亲300元的判决。

           判决送达以后,大女儿一家人拒绝履行判决内容,大女儿的丈夫、儿媳妇对执行人员侮辱谩骂。申请执行人是母亲,被执行人是女儿,强制执行不是最佳的办法。承办法官韩凌和庭长李东考虑到案件当事人都是家庭成员,一旦拘留了人,矛盾会更尖锐,李晓玉老人以后的生活更无助,就与执行人员沟通决定不拘留他们。

           此后的日子里,庭长李东和承办法官韩凌路过李晓玉居住的乡时,就会拐弯看看老人的生活状况、作作老人及她子女的思想工作,默默地用自己的行为引导双方的思想。庭长李东也考虑到每月让李晓玉的子女出300元钱,对于贫困的家庭确有难度。

           2012年年底,庭长李东和当地的社会法官一起把李晓玉的家人聚到李晓玉居住的危房中,再次从情理、法理的角度作李晓玉及家人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最终,李晓玉大女儿愿意让母亲搬进自家居住,母亲的责任田收入归她,她照顾母亲的饮食生活,二女儿每年给母亲24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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