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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的职业良心

          发布时间:2014-08-12 16:35:25


            柏拉图认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法律上似乎没有问题,但裁判结果却未必符合社会期待,不被舆论认可,导致这种情形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办案法官没有更多地听从职业良心的召唤。

          法官的职业良心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正义感、责任心、公道心和公正意识。法官的职业良心是司法正义的标尺,法律职业对法官职业良心要求很高。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的职业良心影响着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并对法官的判决作出道德的约束。

          西塞罗说:“对于道德的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法官非有职业良心不能实现正义。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能否自觉摒弃自己的主观见解,能否以公平正义的方式作出判决,法官的职业良心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职业良心,即基于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对自己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体验和反思而产生的对当事人的行为的善与恶、对与错进行道德判断并进行相应裁判。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职业良心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的职业良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的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

          早在中世纪,欧洲教会就把诉讼程序说成是“为了告诉法官的良心”,把法官说成是“教堂外的教士”。到了现代,一些国家的宪法甚至将法官依照职业良心裁判明文加以规定,如韩国宪法第98条规定:“法官依据宪法、法律及良心独立审判。”土耳其宪法第132条第一款也规定:“法官独立执行其职务,法官判案,须依宪法、法律、正义及个人信念。”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有赖于人的执行。不可否认,法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也要受到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如法官本人的个性、教育、信仰、出身等,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判断。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应当富有职业良心,排除各种偏见、好恶,力戒主观主义,根据内心确信作出判断。法官只有心存正义,公正无私,凭借自己的职业良心司法办案,才能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我们是否承认,司法人员总是通过自己的内心活动来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判断的,根本不存在脱离司法人员内心活动的诉讼认识。”法官审判不能离开人的主观思维活动,法官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依照自己的生活阅历、业务经验和职业良心,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查清事实和案情,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裁判。法官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职业良心是法律最后的守护者。在司法裁量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良心促使法官对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都必须审慎地进行整理、筛选和检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法官的职业良心,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良心在本体上是善恶问题,是难以捉摸、缺乏操作性的“软力量”。职业良心是法官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庭,影响法官职业良心有多重因素。为了防范良心的恣意和臆断,当前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法官回避、法官宣誓、法官独立和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等一系列制度来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并形成社会伦理以约束法官更好地司法办案,使法官恪守职业道德、遵从司法理性依法裁判,保障裁判的公正与客观。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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